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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妍赏护肤日用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64号

2023-05-10 14:12:04 来源:搜狐号-信息新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妍赏护肤日用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64号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妍赏护肤日用品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64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9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的销售服务。当事人是从淘 宝网购进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一批化妆品,且涉案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上,均没有标示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的中文标签。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有售出涉案化妆品,其总货值为495元。
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内容1.没收扣押在案的17支涉案化妆品;2.罚款3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妍赏护肤日用品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2440606MA5087D87U
法定代表人梁**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4723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09
公示截止期2024-05-09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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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0 12:40:08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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