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一纸建议收回巨额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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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多亏了检察机关,施工废水均已经过专门处理,被污染的清漳河水体已恢复了往日的清澈。”近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施工工地回访时看到,现场机械轰鸣、人头攒动,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附近村民对检察院的工作纷纷竖起大拇指。
一年前,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昔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程公司项目部将施工废水排入附近河流,污染当地百姓生活水源。该局经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部施工废水和自然涌水未分流、防渗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废水流入清漳河及其支流。经检测,水体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2022年8月,该局对该项目部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项目部对施工废水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废水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一直以其并非实际施工单位,该行政处罚对象错误为由,拒绝缴纳90万元的行政处罚款,并于今年2月提起行政诉讼。
90万元的国有资产为何长期收不回来?涉案企业有何难言之隐?法院审理期间,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清漳河是海河流域的主要支流,其上游东源就发源于昔阳县境内。为了保护清漳河水体,还百姓一汪碧水,为了使受损的国家利益得到修复,又同时呵护当地营商环境,该院决定立案调查。
承办检察官先后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卷宗材料,在充分审查双方意见、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原来,某工程公司项目部实际对缴纳90万元的罚款没有异议,其更为关注的是,如果其被列为行政处罚对象,对企业信誉和后续招标资质等方面会造成不利影响。
综合全案事实,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变更行政处罚对象。因某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工程后随即分包给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有《施工劳务合同》,合同专门约定由分包方承担施工废水的妥善处理等环保建设责任。并且某工程公司项目部属临时性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权,不应将其作为行政处罚对象。而把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列为行政处罚对象也于法有据。为此,承办检察官拟定了初步解决方案。
为真正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今年6月,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涉案企业代表同堂听证,共商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最终达成共识——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对象,同时该工程公司撤诉。
听证会后,一纸检察建议书及时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随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90万元行政处罚款顺利收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涉案企业也消除了后顾之忧,已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至此,长达近一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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